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制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3月1日
- 条文数
- 17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申请和受理
申请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
(三)到期债权证明;
(四)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申请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撤回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进行听证调查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一)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同时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多名债权人推荐不同的管理人人选的,人民法院可以从中指定一名或者多名管理人。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和适用程序;
(三)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四)债权申报的期限、方式和注意事项;
(五)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六)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方式;
(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八)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破产受理的效力
(一)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二)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
(三)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
(四)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五)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等;
(六)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七)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处置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时,管理人和担保权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因处置不当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在债务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继承的规定处理。
债务人财产
财产申报
(一)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现金类资产;
(二)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三)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四)知识产权、信托受益权、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财产权益;
(五)所有或者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
(六)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
(七)个人收藏的文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八)债务人基于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九)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可期待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十)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债务人在境外的前款财产和财产权益,也应当如实申报。
(一)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为债务人成年子女所有,但取得时该子女尚未成年;
(二)债务人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
(三)债务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
(四)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限;
(四)一次性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五)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
(六)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七)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豁免财产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除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债务人的豁免财产清单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财产交易行为
(一)无偿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
(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设立财产担保;
(四)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五)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六)豁免债务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七)为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不当处分财产和财产权益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或者濒临破产,仍然与债务人实施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清偿债务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一)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申请破产的事实,仍然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二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申请破产的事实,仍然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二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债权申报
申报程序
管理人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时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分配或者执行完毕的部分,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
可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包括应当缴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等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核实后予以公示。
前款雇用人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雇用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审核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债权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异议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经管理人复核,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复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
(一)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债务人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四)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五)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为债务人重整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所产生的债务;
(七)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权人会议
组织形式
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或者经确权诉讼判决确认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仅有一位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债权被确认的,由其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债权人的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在重整程序中,权益未受重整计划草案影响的债权人,不参加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一)核查债权;
(二)监督管理人;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四)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五)授权管理人在一定额度内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六)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七)审议通过豁免财产清单;
(八)审议通过重整计划;
(九)审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十)审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十一)审议通过债务人预期外收入分配方案;
(十二)就本条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要求由债权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确认。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债务人可供分配财产的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在前款职权范围内要求管理人、债务人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转让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二)借款;
(三)设定财产担保;
(四)转让债权和有价证券;
(五)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六)放弃权利;
(七)取回担保物;
(八)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召开会议和表决
后续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所代表债权额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为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债务人,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财产拍卖底价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也可以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确定。网络拍卖两次流拍的,管理人可以通过网络变价等方式进行处置。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专属于人身赔偿部分的损害赔偿金;
(二)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应当缴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其中债务人的配偶以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成年子女不得在其他普通破产债权人未受完全清偿前,以普通债权人身份获得清偿;
(五)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财产数额;
(四)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财产分配的方式;
(六)债务人未来收入的分配方式。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应当同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并予以公告。
财产分配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当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一次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分配额提存的相关事项。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免责考察
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二)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三)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四)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五)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六)债务人所欠税款;
(七)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八)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前款规定的债务,因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免除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一)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关于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
(二)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五条关于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的规定;
(三)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
(四)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
(五)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六)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考察期内的相关行为,审核债务人提交的年度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报告,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务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债务人的收入、支出、财产等的变动情况以及管理人履行职责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依法予以公开。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免除未清偿债务裁定的效力及于已申报和未申报的全体债权人。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在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
重整申请与期间
申请重整的,除提交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重整可行性报告或者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申请重整,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重整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确需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经债权人或者管理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为增加其未来收入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一)债务人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重整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显著减损债权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三)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
前款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十日。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无法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重整程序。
(一)债权分类;
(二)依照本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不得免除的债务;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务清偿方案;
(五)可预期收入与预期外收入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措施。
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居住的房屋上有未清偿完毕的房屋抵押贷款的,债务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就该抵押贷款的本金、利息、清偿期限和方式等内容达成家庭住宅抵押贷款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
(一)除家庭住宅抵押贷款方案外,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不超过五年,每次债务清偿间隔不超过三个月;
(二)不损害担保权人的担保权利,并对其因延期受偿的损失予以公平补偿;
(三)债务清偿顺序符合本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同类债权按比例清偿;
(四)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
(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债权人自愿放弃权利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专属于人身赔偿部分的损害赔偿金等;
(三)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应当缴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
(四)税款、罚金类款项;
(五)普通债权。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在普通债权组增设小额债权组。
重整计划草案未修改前款协议内容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审查修改未实质性减损债权人权益的,视为该债权人对该内容表决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计入表决通过的债权额。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重新提交表决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予以公告。
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之前已经发生与破产清算有关的行为继续有效,重整管理人继续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自愿放弃的除外。
重整计划执行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内,由管理人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债务人应当每月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依法公开。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和解
和解申请
债务人申请和解的,除提交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和解可行性报告。
委托和解期限不超过二个月。委托和解期限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决定委托和解时尚未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暂不指定管理人。
和解协议认可
(一)和解协议;
(二)和解情况说明;
(三)债权人名册;
(四)债务人财产及债务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债务人基本信息、财产和收入状况;
(二)债权人名册及债权数额;
(三)债权清偿方案;
(四)债务减免方案;
(五)和解协议执行期限;
(六)人民法院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一)和解意思表示真实;
(二)和解信息充分公开、程序规范完整、过程公正透明、表决真实有效;
(三)和解协议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法院审查和解协议应当进行听证调查,并提前三日通知债务人、参与和解的债权人以及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参加。
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之前已经发生与破产清算有关的行为继续有效,已经指定管理人的,由其继续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管理人按照前款规定表决通过的方案进行财产分配和追加分配,无需再次表决。
(一)自接受指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三十日内完成并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内容及表决事项告知已知债权人;
(三)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破产事务管理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一)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
(二)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管理人人选;
(三)管理、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
(四)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
(五)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
(六)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
(七)建立完善政府各相关部门办理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
(八)其他与本条例实施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责。
管理人
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或者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经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可,可以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的任用、履职和报酬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回答询问。
(一)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雇用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审查债权情况;
(三)接管与债务人财产状况相关的财产清单、凭证以及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
(四)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二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
(五)提出对债务人豁免财产清单的意见,调查、接管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
(六)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实施分配;
(七)代表债务人提起、参加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八)提议、协调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管理、监督、协助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
(十)管理、监督债务人在考察期的行为;
(十一)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其他规定要求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前款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查阅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国家秘密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为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提供破产事务公益服务。
法律责任
(一)拒不配合调查,拒不回答询问,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的;
(三)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
(四)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五)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件等资料物件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七)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一)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及收入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的;
(二)帮助、包庇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
(三)帮助、包庇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四)帮助、包庇债务人违反本条例关于债务人义务规定和限制债务人行为决定的;
(五)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一)基于不正当理由申请债务人破产的;
(二)虚构债权,虚假申报,或者主张虚假的取回权、抵销权的;
(三)明知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仍然向债务人及其近亲属追索债权或者取得债务人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的;
(四)恶意串通行使表决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管理人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由人民法院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降低管理人报酬、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等措施;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其任职资格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管理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妨害破产程序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