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零八条有效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为重整期间,重整期间不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