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九条有效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破产清算申请书;(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三)到期债权证明;(四)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五)诚信承诺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