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七十七条有效管理人实施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转让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二)借款;(三)设定财产担保;(四)转让债权和有价证券;(五)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六)放弃权利;(七)取回担保物;(八)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和表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