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管理人实施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转让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二)借款;

(三)设定财产担保;

(四)转让债权和有价证券;

(五)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六)放弃权利;

(七)取回担保物;

(八)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召开会议和表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