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申请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撤回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破产。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