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终结破产程序之日止,涉及债务人财产权利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