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终结破产程序之日止,涉及债务人财产权利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