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有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财产数额;
(四)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财产分配的方式;
(六)债务人未来收入的分配方式。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应当同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并予以公告。
财产分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