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五十七条有效管理人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机构担任。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或者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经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可,可以担任管理人。管理人的任用、履职和报酬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