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五十一条有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申报的债权属于连带债权的,应当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