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六条有效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行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