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债权人未推荐管理人人选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推荐的人选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五日内提出管理人人选;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人选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指定管理人的决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