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效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和解协议;

(二)和解情况说明;

(三)债权人名册;

(四)债务人财产及债务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