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有效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和解协议;(二)和解情况说明;(三)债权人名册;(四)债务人财产及债务说明;(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