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有效管理人负责保管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申报材料、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相关材料,供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查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前款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查阅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国家秘密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