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六十五条有效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同意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