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九十四条有效分配破产财产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未受领的,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免责考察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