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有效和解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基本信息、财产和收入状况;(二)债权人名册及债权数额;(三)债权清偿方案;(四)债务减免方案;(五)和解协议执行期限;(六)人民法院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