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