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四条有效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