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五条有效适用本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