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有效人民法院撤销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裁定的,应当将撤销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和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对撤销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撤销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