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效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内,由管理人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债务人应当每月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依法公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