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有效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内,由管理人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应当每月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依法公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