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五十条有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申报债权的,应当在该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债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