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提交财产申报和豁免财产清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对其中的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的豁免财产清单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