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六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