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十三条有效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作出的裁定不服,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对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破产清算破产宣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