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二十条有效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或者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修改重整计划草案,自表决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益未受影响的表决组或者债权人不再参加表决。前款规定的重新提交表决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