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有效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职务,接受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