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效

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职务,接受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