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三十条有效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中已经发生的与破产清算有关的行为继续有效,重整管理人继续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