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除本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为实现有财产担保债权或者其他法定优先权而对特定财产的执行可以不中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