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有效达成和解协议,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和解意思表示真实;(二)和解信息充分公开、程序规范完整、过程公正透明、表决真实有效;(三)和解协议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