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管理人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