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