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有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