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有效经批准的重整计划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且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各类债务均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的,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并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