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四十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协议予以公告。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对和解协议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