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四十八条有效人民法院审理个人破产案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可以由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债务人债务不超过二十万元的,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