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下列变动的,债务人应当一并申报:(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限;(四)一次性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五)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六)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七)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豁免财产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