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效

债权人应当依照下列债权所属分类,按照分组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专属于人身赔偿部分的损害赔偿金等;

(三)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应当缴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

(四)税款、罚金类款项;

(五)普通债权。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在普通债权组增设小额债权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