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债务人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四)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五)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为债务人重整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所产生的债务;
(七)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