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十六条有效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