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四十条有效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二)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设立财产担保;(四)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五)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六)豁免债务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七)为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