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工作所必需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