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有效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二)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管理人人选;(三)管理、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四)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五)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六)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七)建立完善政府各相关部门办理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八)其他与本条例实施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