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有效考察期届满,债务人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得免除的债务以及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