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债务人,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