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监督管理人;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四)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五)授权管理人在一定额度内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六)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七)审议通过豁免财产清单;

(八)审议通过重整计划;

(九)审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十)审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十一)审议通过债务人预期外收入分配方案;

(十二)就本条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要求由债权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