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有效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五日内告知债权人,债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重整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显著减损债权人财产权益的行为;(三)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一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