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有效自和解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债务人不得再次提出和解申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