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有效委托和解期限届满,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和解程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