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后续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所代表债权额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