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七十九条有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后续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所代表债权额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